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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工地发生坠亡事故!总包和分包管理失控所致!1人被追刑责,项目经理、总监被处理!

      2024-11-20 16:51:38http://www.lkhlw.com

      在小梅沙盐梅路北侧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2号楼5层,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1名施工人员,在进行厨房阳台构造柱二次浇筑作业时,不慎从阳台边坠落至1楼地面导致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万元。

      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公布了《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5日22时10分左右,在小梅沙盐梅路北侧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2号楼5层,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1名施工人员,在进行厨房阳台构造柱二次浇筑作业时,不慎从阳台边坠落至1楼地面导致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万元。

      经过对事故调查,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虽然不排除死者生前冠心病急性发作因素,但是劳务分包单位人员擅自安排在安全措施尚不到位的场所作业,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是坠落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因此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失控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入口。

      事发经过: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工人意外坠楼而亡

      2024年8月5日19时左右,根据项目总承包单位4日下午召开的晚班会工作安排,劳务分包单位的混凝土班的班长赵某(男,30岁)带领班员周某(男,32岁,死者)、汪某亮(男,39岁)、周某英(女,45岁)等6名施工人员,到2号楼14层进行反坎浇筑施工作业,周某和汪某亮一组配合混凝土浇筑工作。

      事发2号楼建筑外观图。

      事发时,施工人员周某、汪某亮,根据班长赵某的工作安排,进行厨房阳台南侧的构造柱浇筑作业。因处理剩余混凝土料且工作量较小,赵某未将此作业告知上级管理人员。

      根据分工,汪某亮负责将小推车内的混凝土料装入料桶递给周某,周某负责将料桶混凝土料倒入模内。周某将身上的安全带系挂在构造柱的“步步紧”悬伸出的卡杆根部(安全带挂钩未安全锁定),浇筑作业现场无其他人员。

      两人配合浇筑了7-8桶后,当周某再次进行浇筑时不慎失稳(不能排除心脏病突然发作的情况)从凳子上向阳台外跌落,系挂在“步步紧”卡杆根部的安全带因卡杆下弯变形而从悬空的一端滑脱,周某跌落楼外地面头部与地面碰撞导致死亡。

      厨房阳台事发时现状。

      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展临边混凝土浇筑作业,不慎失稳坠落(不能排除突发冠心病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的班组擅自作业。劳务分包单位的混凝土班在完成当天计划的混凝土浇筑作业后,为处理剩余混凝土料,在未上报总承包单位、未进行相关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到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场所施工,安全监管失控。

      (2)劳务分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班长责任不清、管理混乱,上下级信息沟通不畅,班长安排工作随意。

      (3)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相关作业人员虽然进行了“三级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但作业人员未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培训、交底流于形式。

      (4)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5)安全监理不深入。监理单位对日常施工作业现场监管不严,安全巡查不仔细。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赵某,男,47岁,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金年会有限公司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混凝土班长,未按工作计划施工,为处理剩余混凝土料擅自违章指挥班组施工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场所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金年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李某明,男,34岁,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金年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巡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擅自进行支模、浇筑的违规作业行为,对项目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2.深圳市特发金年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对变更涉及的临边支模、混凝土浇筑等作业未及时跟进,安全监管不敏感,未及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监理意识不强。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郑某玲,男,36岁,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金年会有限公司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劳务施工管理工作。作为项目经理,未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班组擅自违规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尽到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建议由紫金县龙安建筑劳务金年会有限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4.李某学,男,50岁,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考核不认真深入,对劳务分包的松散的安全管理状况不掌握,未尽到项目经理的职责。建议由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5.方某,男,58岁,项目总监理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监管不严,未能及时跟进变更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建议由深圳市特发金年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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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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