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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金年会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金年会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金年会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金年会质量负责;建设金年会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金年会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金年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金年会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金年会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金年会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金年会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金年会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金年会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金年会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金年会质量监督机构。